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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全聯冶金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中國冶金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承認《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堅持政治建會,牢牢把握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團結立會,發揮企業家自主辦會優勢,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聽黨話、跟黨走;堅持服務興會,積極搭建經濟服務平臺,助推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堅持改革強會,創新運行機制和服務手段,不斷提升商會的吸引力、影響力、競爭力,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六條 本商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隸屬中共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綜合黨委。
第七條 本商會黨組織在商會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做到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積極開展統戰工作,建設先進文化,對商會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以及涉及商會重大方向性問題等提出意見建議,以黨建帶會建。會長和黨組織負責人對商會“三重一大”和方向性問題應溝通一致,會長辦公會對黨組織意見建議應予以尊重。會長辦公會和黨組織出現原則性分歧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出現難以調和的重大分歧時應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按全國工商聯協調意見辦理。
第八條 本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領導層黨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具體管理辦法按中共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綜合黨委有關規定執行。商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支持。
第九條 本商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黨組織負責對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業務工作進行領導。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政治引導。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實現健康成長;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相關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對本行業領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參與行業標準制定;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助推會員創新發展;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有序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升商會服務能力;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四)維護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開展普法宣傳,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倡導誠信經營,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六)參與社會協同治理。引導會員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注重安全生產、提升質量、保護環境;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七)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包括:
1.與冶金行業相關的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等;
2.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與冶金行業相關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個人會員包括與冶金行業相關的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并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五)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辦理本商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五)視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商會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獨立監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獨立監事;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獨立監事報告;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報全國工商聯同意后,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商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秘書長的聘任解聘;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沒有嚴重失信情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會長設1人,從副會長中推選產生,原則上2年一輪換。
會長、副會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然后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于任職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七條 會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出席活動;
(三)召集并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四)財務預算審批;
(五)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代表會長辦公會檢查督促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應為中共黨員,年齡不超過67周歲且為專職;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熱心商會事業;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對有關人選會長辦公會成員半數以上反對,則會決議無效并重新啟動提名。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任期與商會屆期一致。每兩年由理事會對秘書長進行信任投票,過半數不信任的秘書長不能繼續任職,需調整崗位。
第四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兼任副會長,不得與理事長、會長、獨立監事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秘書長人選應當于任職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7天。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以及工資待遇標準,經會長審核同意后,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審批會長委托范圍的財務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對商會負全面責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四)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五)引起商會不團結導致商會正常運轉受到重大影響的;
(六)對商會管理出現重大問題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經會長或副會長會提出應予解職的;
(七)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解聘意見;
(一)由20%以上會員或30%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解聘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罷免、解聘要求經全國工商聯審查后,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表決;
(二)由20%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會員大會進行表決,解聘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三)當秘書長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時,由會長辦公會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六章 獨立監事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設獨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獨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獨立監事人選任職前須經過全國工商聯考察,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獨立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獨立監事不得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本商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財會人員、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獨立監事。
第四十七條 獨立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獨立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八條 獨立監事是商會的監督人,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如有損害本商會利益以及利用商會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解聘建議;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事項的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以及履行決議情況;
(四)檢查商會的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獨立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對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第四十九條 獨立監事可以對本商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獨立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商會承擔。
第五十條 獨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七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工商聯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格按照《會計法》開展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獨立監事和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商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商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商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由民政部和全國工商聯依據情節給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等處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商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商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須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然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本商會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15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